“越侨回国定居”是日常使用的表述。按照越南现行法律,对于仍具有越南国籍并从国外返回越南长期生活的人士,主要办理的是常住登记,而不是重新取得或恢复越南国籍。完成常住登记后,申请人作为越南公民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公民义务。
已经丧失越南国籍或仅具有越南血统的外国籍人士,不适用本篇所述的公民常住登记手续。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办理恢复越南国籍,或者按照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及居留法律申请在越南永久居留。
申请回国定居的条件
已定居国外的越南公民返回越南长期生活并申请常住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仍具有越南国籍。持有有效越南护照的,可使用该护照证明身份及国籍;不能提供有效越南护照的,应提交越南法律认可的国籍证明材料并接受主管机关核查。
申请人应具备符合《居住法》规定的合法住所。申请人在本人所有的合法住所登记常住的,应提供相应住所信息或证明材料。
申请人在他人所有的合法住所登记常住的,应取得户主及合法住所所有人的同意,并根据具体情形满足亲属关系、租赁、借住、无偿居住或者最低住房面积等条件。
拟登记的住所不得属于《居住法》规定的禁止登记常住地点。
现行法律不再普遍要求申请人证明政治立场、经济保障能力,也不要求必须由国家机关或者亲属按照原回国定居制度提供担保。
申请回国定居所需材料
根据越南现行《居住法》、第154/2024/NĐ-CP号政令、第58/2026/NĐ-CP号政令及第116/2026/TT-BCA号通知,申请人通常准备一套常住登记材料。具体材料根据申请人的护照、入境方式及拟登记住所确定。
1/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填写第116/2026/TT-BCA号通知所附CT01表格。
如申请人最近一次使用外国护照、外国签发的护照替代证件、越南主管机关签发的其他入境证件进入越南,或者所持越南护照已经遗失、失效,则使用第116/2026/TT-BCA号通知所附CT02表格。
持有有效越南护照的,应按照要求提供该护照。使用外国护照或其他证件入境,或者越南护照已经遗失、失效的,应提供入境时使用的护照、旅行证件或其他有关证件,并提交能够证明仍具有越南国籍的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合法住所证明。有关信息已可从国家人口数据库、居住数据库或者其他已联网的专业数据库中查询的,登记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根据登记住所的具体情况,申请人还可能需要提供亲属关系、房屋所有权、住房面积或者其他符合常住登记条件的证明材料。
2/担保人需提供的材料
现行常住登记制度不再要求统一意义上的“回国定居担保人”。
如申请人登记在不属于本人所有的合法住所,应在CT01或CT02表格中载明户主及合法住所所有人的同意意见,或者另行提交其书面同意文件。
申请人依据亲属关系登记常住,而有关亲属关系尚不能从相关数据库中核实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申请人通过租赁、借住或无偿居住方式登记常住的,应根据适用情形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租赁、借住或无偿居住文件,以及符合当地最低住房面积要求的证明材料。
原规定中的机关担保书、个人担保书及担保机构负责人签署盖章文件,不再属于现行常住登记的一般材料。
回国定居申请材料提交地点
申请人可向拟登记常住地的乡、坊或特区公安机关提交材料,也可以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公安部公共服务门户、VNeID应用程序或者依法提供的其他在线公共服务渠道办理。
对于最近一次使用外国护照、外国旅行证件或越南主管机关签发的其他证件入境,或者越南护照已经遗失、失效的海外越南公民,由常住登记机关接收材料,并按照规定转送出入境管理机关核查及申请同意解决常住登记。申请人无需将材料直接提交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作为一般办理步骤。
自主管机关收到完整、有效材料之日起,公开行政程序规定的通常办理期限为7个工作日。需要补充材料、核实身份、国籍或住所信息的,实际处理时间可能相应变化。
可携带回越南的财产
已在越南完成常住登记的海外越南公民,在首次进口搬迁财产时,可以按照海关和税收规定申请进口关税豁免。电视机、冰箱、空调、音响等生活或工作用品,无论已使用或未使用,适用的普通免税额度原则上为每名个人1件或1套。符合进口关税免税额度的搬迁财产,属于增值税不征税对象。汽车和摩托车不适用上述普通额度,应另行审查进口条件、技术标准、车辆登记及相关税收规定,不能概括为当然免税。
现金并非可以在任何金额下免申报携带入境。个人入境时携带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或者超过15,000,000越南盾现金的,应向口岸海关申报。相关资金是否产生税务义务,应根据资金来源、性质及相关交易依法判断,不能笼统表述为任何金额均无需缴税。
回国定居申请服务
办理回国定居相关手续前,应首先确认申请人是否仍具有越南国籍、最近一次入境时使用的证件以及拟登记住所的法律状况。不同情况可能分别适用常住登记、恢复越南国籍或外国人永久居留程序。
选择NHI GIA,我们可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以下协助:
协助确认适用程序,指导准备CT01或CT02表格、国籍证明、入境证件及合法住所材料,减少因材料不完整或信息不一致造成的补充和延误。
提供明确的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及服务费用说明;具体服务范围和费用以双方确认的书面报价或服务合同为准。
协助检查材料、跟进公开办理进度,并配合处理主管机关依法要求补充或说明的事项。常住登记结果及处理时间由有权机关依法决定。
按照越南有关个人数据保护、档案管理及双方约定保护客户资料和个人信息。
以上是关于越侨返回越南长期生活并办理常住登记的相关说明。由于国籍状态、入境证件及住所情况会直接影响办理程序,如需进一步咨询,欢迎拨打NHI GIA服务热线1900 66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