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现行关于工作许可证撤销的规定主要见于《2019年劳动法》第156条以及政府第219/2025/NĐ-CP号法令第30条、第31条。第219/2025/NĐ-CP号法令自2025年8月7日起施行;原第152/2020/NĐ-CP号法令及第70/2023/NĐ-CP号法令中有关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的规定自同日起失效。那么,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撤销程序是怎样规定的呢?
此前根据第152/2020/NĐ-CP号法令及第70/2023/NĐ-CP号法令签发、补发或延期的工作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仍可继续使用。如该工作许可证属于现行规定中的撤销情形,则按照第219/2025/NĐ-CP号法令办理。
工作许可证被撤销的情形
根据第219/2025/NĐ-CP号法令第30条,工作许可证被撤销的情形包括:
- 工作许可证因《2019年劳动法》第156条第2款至第7款规定的原因失效,具体包括: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内容与已签发的工作许可证内容不一致。
外国劳动者从事的实际工作与工作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不一致。
作为签发工作许可证依据的相关合同已到期或终止。
外方出具书面通知,决定不再派遣该外国劳动者到越南工作。
聘用外国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越南合作方或在越南的外国组织终止运营。
需要注意的是,工作许可证仅因有效期届满的,不属于第219/2025/NĐ-CP号法令第30条第1款列明的撤销情形。
- 用人单位或外国劳动者未遵守有关工作许可证签发、补发或延期的规定。
- 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期间违反越南法律,并被刑事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许可证撤销程序
根据第219/2025/NĐ-CP号法令第31条,工作许可证的撤销程序如下:
对于第3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作许可证失效之日起15日内收回外国劳动者的工作许可证,并将工作许可证连同关于撤销情形的书面报告提交至原签发该工作许可证的主管机关。对于依法应当撤销但无法收回工作许可证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在书面报告中说明无法收回的具体原因。
对于第3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情形,由原签发工作许可证的主管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并向用人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其交回外国劳动者的工作许可证。同时,该机关还应将相关通知发送至越南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以便有关机关知悉并配合管理。
工作许可证撤销权限原则上属于省级人民委员会或由省级人民委员会依法授权的机关。外国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在多个省或中央直辖市工作时,由该用人单位总部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或其授权机关行使相关权限。
对于根据第152/2020/NĐ-CP号法令及第70/2023/NĐ-CP号法令签发、现属于应当撤销情形的工作许可证,由用人单位总部所在地有权签发工作许可证的机关负责撤销。
现行第219/2025/NĐ-CP号法令不再规定使用原附录Ⅰ第13/PLI号表格作出撤销决定,也不再规定主管机关须在收到已收回的工作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出具撤销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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